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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爆炸性環境之場所劃分

爆炸性環境之場所劃分
依下列原則將可能存在爆炸性環境之場所劃分成不同危險區(Zones):

危險區代號

說明

0區(Zone 0

由氣體、蒸氣或霧滴形狀易燃性物質,其與空氣混合後之混合物爆炸性環境,連續存在、長時間存在或經常存在之場所

1區(Zone 1

由氣體、蒸氣或霧滴形狀易燃性物質,其與空氣混合後之混合物爆炸性環境,在正常作業下,有時可能存在之場所

2區(Zone 2

由氣體、蒸氣或霧滴形狀易燃性物質,其與空氣混合後之混合物爆炸性環境,在正常作業下,不可能存在,縱使存在亦僅存在短期間之場所

20區(Zone 20

在空氣中之可燃性粉塵雲形成之爆炸性環境,連續存在、長時間存在或經常存在之場所

21區(Zone 21

在空氣中之可燃性粉塵雲形成之爆炸性環境,在正常作業下,有時可能存在之場所

22區(Zone 22

在空氣中之可燃性粉塵雲形成之爆炸性環境,在正常作業下,不可能存在,縱使存在亦僅存在短期間之場所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並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1996年開始使用,並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ATEX指令應用方法
每個成員國當局把ATEX指令規則轉換到他們的法規中,並且這些條款直接生效。在歐洲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指令的。這樣,成員國和其它應用指令要求的國家直接負責其實施和強制執行,包括公告機構的管理。
由於這些國家規定條款直接由製造商採用,所以首先建議製造商與相應的國家聯繫處討論他們可能遇到的有關指令的任何問題。
所有涉及到的部門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務委員會已經將一個沒有異議的確定意見形成一套指導記錄(備忘錄)由委員會出版,用於幫助需要應用指令的部門。雖然它不是「法律」並且同樣的沒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經被認識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檔。由於要求所有這樣的文檔連續修訂,並且也以提供「澄清說明單」的方法來做這項工作。這些說明單是在專家組深入討論後的結果。因此建議相關者留意這兩套咨詢文本,同時還要注意製造商或其它責任人依據指令條款的規定繼續負有的責任。


出處來源:http://www.sunreach.com/html/renzheng/1/2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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